[db:用户名] 发表于 2012-10-13 15:47:29

[list]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list][list]  从产生垃圾的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从产生垃圾的源头一直到垃圾处理完毕,全程实行台账制度。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  什么是餐厨垃圾?  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餐馆的垃圾被谁运走了,去哪里了,最后是怎么处理的?这些关系老百姓餐桌安全的问题,在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都可以找到答案。  成都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并且“谁产生、谁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在餐厨垃圾产生后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24小时内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收运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未获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为严格跟踪餐厨垃圾的走向,《办法》要求从产生垃圾的源头开始一直到垃圾处理完毕,全程实行台账制度。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留存联单第一联,第二联收运单位留存,第三联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自留存档,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办法》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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