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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若不向社会公开 供水价格就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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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供水企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供水价格前,要按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否则供水价格不得调整。


      细则规定,企业供水成本公开内容包括:《运行合格证》、人员编制、职业资格人员的比率、企业最近三年运行状况、供水财务成本,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供水价格调整的重要问题。


      城市供水企业在供水成本公开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供水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公众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供水成本自公开之日至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召开当天,时间不得少于30天。同时,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开辟供水成本公开专栏,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举行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监审报告。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回复公众咨询,并将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细则还规定,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城市供水企业有不按规定履行供水成本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形,终止供水价格调整。


      成都晚报记者张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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