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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员工签合同败诉 须赔偿对方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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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09: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成了被告。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前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300余元,以及欠付的3300余元工资。    2011年9月17日,李女士入职一家展览公司担任行政助理。2012年3月,李女士离职,随后向通州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3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还有拖欠的工资等。仲裁委裁决展览公司支付李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300余元以及拖欠的工资3300余元。

    展览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李女士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该表约定了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义务,应属于劳动合同。    通州法院认为,入职登记表不应被视作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认可了仲裁委的裁决。判决后,展览公司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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